法律規定取保被傳喚正常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法律規定取保被傳喚正常嗎?
是正常的;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 ,並不是案件的完結。
辦案機關還要的進一步偵查、審查,警察傳訊當事人是正常現象。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也是屬於執行刑法的一種,但對於在取保審審的期間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每天進行報道,隨時配合執法人員偵查,如果有任何傳喚的情況都必須要按時接受調查,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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