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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一定要有保證人嗎

判決執行 閱讀(2.96W)

一、暫予監外執行一定要有保證人嗎?

暫予監外執行一定要有保證人嗎

暫予監外執行一般是需要有擔保人的,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群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社群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群矯正機構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複查病情和向社群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雖然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但實際上,在這些特殊情況下都需要有保證人。罪犯如果在監外執行期間逃跑了,或者又做出了一些違反國家法律制度的行為,保證人都有可能會受到牽連。對保證人本身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