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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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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防衛過當?

一、防衛過當認定標準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釋出。

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二、防衛過當適用的特殊原則

(一)總的原則要有利於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對防衛過當行為不能苛求,因為他是在被迫的行為下產生的。在突如其來的侵襲下,被害者通常無法從容地分析判斷防衛手段是否適當,防衛人處境一般來說較危險,思想緊張,防衛強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衛人任意選擇,再加之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從寬處罰原則,刑法規定對防衛過當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從寬處罰,有著公正和公利的價值根基,從公正角度看,從寬處罰是由防衛過當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

防衛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可不罰;但是與純粹的犯罪相比,防衛過當的社會危害性屬於較輕,防衛過當人無明顯的主觀惡性,罪過程度相對較淺,且客觀上造成的損害是針對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過錯,因此對防衛過當人不可重罰。

另外,從功利角度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的目的,是鼓勵公民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難免會出現過當,如果從嚴處罰防衛過當者,無異於束縛公民的手腳,鼓勵犯罪,相反,從寬處罰極有利於正當防衛目的的實現。

三、防衛過當刑事責任

關於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定罪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

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衛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於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衛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基於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量刑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指導意見》指出,對於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