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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正當防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9W)
如何認定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即指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
1、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
2、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對於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
防衛方面的要件:
1、防衛必須針對侵害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
2、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