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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辯護的原則有哪些

無罪辯護 閱讀(1.06W)

常州刑事辯護的原則有哪些

常州刑事辯護的原則有哪些

第一,及時性。

辯護應該是及時的,“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有效辯護的及時性要求被追訴者享有被及時告知指控的權利,及時獲得律師助的權利。

第二,充分性。

辯護權要充分,這是有效辯護的核心內容,辯護人的辯護權利主要包括:調查取證權、閱卷權、會見通訊權等,這些權利是辯護人法庭上辯護的先決權利,如果辯護人沒有這些權利或不充分享有,那麼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便會陷入“倉促上陣”、“無米之炊”的尷尬局面。只有這些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辯護權得到充分貫徹。

第三,抗辯性。

辯護人的辯護能成為對抗控訴並獨立影響審判的力量這要求在訴訟程式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訴訟主體地位視之。在辯護手段上要形成對抗性,為此立法應對控辯雙方舉證手段和責任作一定的協調,對取證困難的辯方有一定的傾斜,而對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控方予以謙抑。

第四,過程的持續性。

從辯護過程看,有效辯護不僅取決於審判階段法庭上的辯論和陳述,而且甚為關鍵的是偵查階段的辯護。因為偵查程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言,不僅偵查階段證據的收集對法庭上的辯論至關重要,而且也是“最危險和可怕”的階段。而從公平、公正角度審視,辯護還應當延伸至執行階段的法律援助。可以這樣說,辯護應該從刑事訴訟起動時一直貫穿著整個刑事訴訟階段。

大家都知道,在打官司的時候,辯護可以使整個案件化險為夷,當然了,前提是有一個靠譜的律師專業的。辯護書不用寫的很長,很多,但是一定要抓住重點,寫核心內容,具體內容要符合實情,並且有證據,有法律依據,否則法院不進行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