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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刑事辯護程式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8W)

一、通常刑事辯護程式有哪些?

通常刑事辯護程式有哪些

①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並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後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絡,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③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④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迴避的申請。

二、被告人的相關權利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一項權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範圍的擴大而日漸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於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1996年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對於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律師覺得確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然而,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並不能完整地說明刑事辯護制度在近現代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範圍的擴大,刑事辯護人的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的一種不應忽視的重要發展。在傳統的辯護理論和辯護實踐中,辯護人的責任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種解釋,刑事辯護只是實體性質的,即僅僅是指標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所進行的辯駁、辯解性的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問題進行的。

三、程式性辯護

然而,除了這種實體性質的刑事辯護之外,還存在著另一種刑事辯護,即程式性刑事辯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所謂程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程式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及要求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式應予補充或者重新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應予排除等,從程式方面進行辯護的方法。

一般的刑事辯護程式都是律師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資料,然後法院通知開庭的時間,在開庭的時間進行刑事辯護。被告人也可以聘請辯護人進行辯護,圍繞刑事實體問題進行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減輕罪行以及罪輕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