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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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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的一般原則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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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則



  1、量刑的規範依據

量刑時,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的事實依據

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3、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

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4、量刑從輕規則

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併為減輕量刑要素。


  5、量刑從重規則

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6、量刑減輕規則

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40%。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20%。


  7、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

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8、量刑前提

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著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9、自由裁量權規則

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後,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10、先例參照規則

上級法院公佈的案例,量刑時可以參照。,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為處理同類案件的量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