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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輕傷害案件不批准逮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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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輕傷害案件不批准逮捕嗎?

一、輕傷害案件不批准逮捕嗎?

輕傷害案件不批准逮捕是有可能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著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說,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對於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多種強制措施,刑拘後下面就要考慮是否逮捕。批捕和逮捕雖然都是刑事訴訟中概念,但是並不是一個意思。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輕微的傷害案件通常情況之下是可以不批准逮捕的,實際上我們國家法院當中對於批准逮捕的具體情形也做出了非常的明確規定,如果公安機關及其推薦逮捕的話,檢察機關需要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