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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二級批捕可以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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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二級批捕可以和解嗎?

一、故意傷害輕傷二級批捕可以和解嗎?

致人輕傷案件,在和解後是不能銷案的。  

致人輕傷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因對傷者進行賠償而達成和解的,雙方間只是處理了民事賠償的問題,並不能因此而免除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打人者能夠主動賠償傷者的損失,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的,法院在量刑時會予以從輕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罪數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於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例如,行為人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為數罪。

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還是認定為同種數罪,在認定為同種數罪的情況下是否並罰,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否屬於連續犯,取決於連續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僅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種法益,那麼,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屬於同種法益,連續傷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那麼,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屬於同一法益。

將連續傷害多人的行為認定為同種數罪,面臨著應否並罰的問題。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但是,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時,應當實行並罰。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例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輕傷並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罰,但僅以一罪論處或者雖主張成立同種數罪但不併罰,就只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重傷並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法定刑處罰。只有實行數罪併罰,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這也反過來啟示人們,對於故意傷害罪,不能輕易承認連續犯。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造成了輕傷的話,那麼同樣也是會接受法律的處罰,但對於這種情形是可以請求受害者一方原諒的,只要和解成功,那麼就有機會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