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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定的從輕情節 | 可以從輕處理嗎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除了具有法定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外,還有酌定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所謂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就是法院根據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適當從輕處罰犯罪嫌疑人。
通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節的,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偶犯、初犯;
2、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較輕的;
3、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結果的;
4、積極退贓的;
5、主動賠償經濟損失的;
6、犯罪人與被害人有特殊關係需要從輕處罰的;
7、屬於“激情犯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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