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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沒有批捕有緩刑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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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沒有批捕有緩刑的可能嗎?

一、開庭前沒有批捕有緩刑的可能嗎?

開庭前沒有批捕是有緩刑的可能的。判處緩刑的罪犯,偵查已經終結,案件不會再有進展。如果緩刑考驗期間發現有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和舊罪分別作出判決,按照刑法規定執行數罪併罰。如果法院決定不批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法院的判決結果。

二、緩刑的考驗義務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按照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緩刑考驗期的原因如下:

(一)從判決書的本身來看,判決書一經宣判,判決的內容非經法定程式(二審程式)就不能更改,即使是判決書判詞寫誤或口頭宣判時口誤,都是不能再擅自更改。從這點上講,一審宣判之日,緩刑的判決就已確定。並且從1999年刑事法律文書改革後,法律文書樣式中要求將緩刑考驗期的起止時間寫入判決書。如果將緩刑考驗期從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判決生效時間的不確定性,無法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相反,宣判時間是確定,將緩刑考驗期限從宣判之日起計算,可以在判決書中明確緩刑考驗期限的起止時間,體現判決書的嚴肅性。

(二)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我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確規定為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那麼,判決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三)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後,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來講,犯罪情節越重,緩刑考驗期越長。

人民法院對某個被告人宣告緩刑,是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決定的,一旦宣判,就應起算其緩刑考驗期。如果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會使緩刑考驗期限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判決生效之日不確定),從而變相延長了緩刑考驗期限,甚至出現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變得比犯罪情節較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更長,這就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四)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將出現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緩刑的判決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卻面臨缺乏撤銷緩刑的法律依據。如前面的那個案例,對被告人謝雨明的緩刑如何處置?如果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計算,謝雨明的緩刑考驗期限還未開始,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故審判漏罪的人民法院無法律依據而予以撤銷;也不能通過再審撤銷,原判不符合再審的條件;更不能通過二審撤銷,因為在法定上訴期內無人上(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但謝雨明的這種行為充分說明其還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撤銷緩刑。只要將緩刑考驗期從宣判之日起計算,這一難題將迎刃而解。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人民法院開庭前還是沒有下達批捕通知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可能被判處緩刑的,如果是執行緩刑不進行批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法院下達判決結果之時立即執行,但是公安機關認為案件有必要繼續進行跟進的,可以採取其他的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