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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和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刑事立案 閱讀(3.12W)

逮捕和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一、逮捕和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逮捕和立案偵查的區別有:立案偵察並不一定會逮捕,而逮捕肯定要被立案偵查,逮捕所具備的法律效應顯然大於立案偵查。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並不必然會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由公安機關提出,並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二、具體情況

第一、立案偵查、強制措施、逮捕,這些程式都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您可以通過百度的搜尋引擎查詢該法律檔案的全文,學習和參考。

第二、立案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的“第一章立案”、“第二章偵查”中。其中,“立案”規定在第107條至第112條;“偵查”規定在第113條至第166條。由於相關法律條文過多,不便貼上複製,請您自己通過百度的搜尋引擎查詢。

第三、逮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編總則”的“第六章強制措施”中。具體指第78條至第98條。由於相關法律條文過多,不便貼上複製,請您自己通過百度的搜尋引擎查詢。

第四、根據前述法律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由公安機關提出,並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而,可以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並不必然會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

第五、綜上,我的答覆是: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並不必然會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情決定。

立案偵查與逮捕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後,根據現場的犯罪證據蒐集就可以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但如果犯罪事實達不到逮捕的標準,就不需要進行逮捕,另外,公安機關需要向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檢察機關同意批捕後公安機關才可以執行逮捕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