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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和批捕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刑事立案 閱讀(3.15W)

立案偵查和批捕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一,立案偵查和批捕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首先兩者的主體不同,審查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偵查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瞭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

1、主體不同,審查批捕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監科,審查起訴的主體是是由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2、在案件中所處的階段不同。審查批捕是偵查機關(一般為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後,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一定的瞭解,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與有逮捕的必要的,就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偵監科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再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是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請公訴科提起公訴,檢察院公訴科就對這些案卷進行審查。

3、後果不同。案件經檢察院偵監科審查批捕後,後果有兩個,就是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卷會移送回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案件經過檢察院公訴科審查終結後,後果也有兩個,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經過審查終結後,就會被移送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批准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偵察與逮捕是司法程式上的環節但是在具體的操作上才能在不小的差異,自己需要學會了解,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存在當事人混淆概念的情況,畢竟法律上的程式會有不少的相似性,如果自己沒能學會積極的應對就會導致權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