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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分別是多久?

刑事訴訟 閱讀(9.57K)

一、偵查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分別是多久?

偵查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分別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二、《刑法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偵查期限和審查起訴期限的相關規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不同的司法審理階段,都應當根據無規定的時限來進行處理,如果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的,則涉及到超期羈押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