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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羈押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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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羈押多久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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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才叫羈押,羈押期限是多久

羈押是指有關部門對已經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採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來講主要發生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由於在未經犯罪宣判的情形下,暫時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因而法律有必要對羈押期限作出規定。所以批准逮捕後才叫羈押,羈押期限是多久?


  一、拘留期限最多37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公安30天,檢察院7天。


  二、偵查應該7個月結束(超過七個月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基本2個月,如果案件複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26條,交通不便、團伙、流竄、取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審查起訴不超過6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要求公安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兩次,時間不得多於5個月。


  四、一審9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法釋〔2000〕29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五、二審4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基本期限為1個半月,重大複雜可延長一個月;

法釋〔2000〕29號可再延長兩個月。


  六、發回重審5個月,一審2個半月,二審2個半月

羈押期限是多久?”的相關解答。可以看出,關於羈押期限的規定主要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確定。根據羈押所處的時間節點的不同,羈押期限也各不相同,如偵查階段一般規定是不得超過兩個月,特別情況下需經過檢察機關批准才能延長羈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