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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多久宣判

刑事訴訟 閱讀(2.41W)

一般來說,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從逮捕後公安繼續偵查,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到法院受理排期開庭審判。一般來說,不超期羈押的話,也要五個月左右才能夠到法院審判,法院一個月內會宣判,不超過一個半月,也就是說要半年以後,如果有超期或者是補充偵查的情形,大致要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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