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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宣佈逮捕的時限是多久

強制措施 閱讀(1.68W)

批捕後宣佈逮捕的時限是多久

一、批捕後宣佈逮捕的時限是多久?

檢察院批准逮捕作出決定後,基本都是馬上執行的,最多不會超過24小時。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受法律的嚴格規定,檢察院批准的決定作出,然後送達執行機關,剩下的執行時間就很少了,不抓緊執行就會造成超期羈押的。然後從檢察院批准當天起兩個月內必須起訴,最後案件移交給法院,法院安排時間開庭。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見,批捕之後宣佈逮捕基本上是在當天就完成的。而且,現在的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式基本上都是先拘留然後再申請批捕,所以也能從某方面來說,宣不宣不逮捕,其實犯罪嫌疑人也已經被關押到指定的場所當中了。不過,人民檢察院批捕的這種決定,公安機關是必須要告訴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