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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 與普通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18K)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集資詐騙屬於詐騙犯罪當中的一種具體形式,主要就是指行為人採用詐騙方式來集資,對受害人承諾高利付息。但只有在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下,才能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那麼大家知道什麼是集資詐騙罪啊?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

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種非法集資行為如果其主觀目的是非法佔有並且又採用了詐騙的方法,則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要件,也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二、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物件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物件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當犯罪分子的行為觸犯的是集資詐騙罪,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此時應該已經知道什麼是集資詐騙罪了吧。該罪與一般的詐騙罪存在很大的區別,具體在犯罪物件、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以及最後的量刑處罰上面。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建議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