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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涉嫌詐騙罪】最終被不予起訴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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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涉嫌詐騙罪最終被不予起訴的成功案例

【房屋拆遷涉嫌詐騙罪】最終被不予起訴的成功案例

案情簡介

某某市A區人民政府為打造“B縣某人文生態園區”, 政府需對A區某某鎮三洋村的居民住房及附屬設施進行拆遷賠償。從2007年10月1日開始就對以上範圍內的一切建設行為予以禁止,併發出了公告,而何某一家修建的居民樓就在該拆遷範圍之內。2007年過後,何某及其兄何勝在自家房屋頂樓加修了鋼架棚。2012年B縣某人文生態園區負責拆遷安置的國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何某家房屋進行丈量時,何某要求按照2007年之前所修房屋的賠償標準,對其房屋頂層80%的面積進行賠償,其拆遷安置的工作人員在丈量何某家房屋面積後,與何某一家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何某由此獲得了安置卡和領取房屋拆遷週轉費19萬餘元。2013年6月6日何某因房屋拆遷涉嫌詐騙罪一案被某某市A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何某被刑事拘留後,其親屬心急如火便前來我所尋求法律幫助,依法委託本人作為何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的刑事辯護人。

辦案思路及心得

1、本辯護人在接受何某親屬的委託後,認真聽取了其親屬的陳述,並在最短的時間內到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在聽取何某的陳述後,發現本案疑點重重,決定為何某申請取保候審。期間,何某的親屬退回了原來的安置補償卡,並重新簽訂了比原來安置面積少187平方米的安置補償協議。

2、本辯護人為了讓何某能夠獲得取保候審,便多次與該案的承辦人及其相關領導溝通和交換意見,2013年6月26日該局決定對何某取保候審。

3、何某雖然獲得了取保候審,但某某市A區公安分局於2013年9月26日還是以犯罪嫌疑人何某非法獲取房屋安置面積187平方米,騙取國家財產324871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為由向某某市A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4、該案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本辯護人專門去某某市A區人民檢察院影印了本案的證據材料,在得到證據材料後,認真進行了研究,後再一次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何某,並結合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本案的證據及何某本人的陳述,立即向檢察院書寫並遞交了以公安機關指控何某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律師建議書。A區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本辯護人的律師建議書後,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了兩次。

【律師意見】

一、本案應當按民事糾紛對待,不應按刑事犯罪處理。國土部門及其拆遷工作人員與何某家達成的安置補償協議系格式合同,是由拆遷工作人員先將拆遷安置房屋丈量後,又將其補償面積、補償價款填好後,再叫何某及其家人在該協議上籤的字,雙方簽字後,該協議再經國土局及其相關領導予以審查和批准,在該協議獲得批准後,何某才有可能得到其安置協議上所約定的補償面積和補償價款。因此,其決定、支配權在於國土局及其工作人員,而何某自始至終都處於服從和被支配的地位,也無法左右國土局及其工作人員。即使何某在其協議簽訂之前,有可能提出多給一點補償面積的要求,但該要求也必須要在國土部門同意並簽字情況下,何某的要求方能得以實現。若國土局一方認為多補償了、想要更改其安置協議,一是雙方可以協商處理,二是雙方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裁決其協議無效或撤銷該協議,公安機關也不得以雙方通過協商所達成的安置補償協議,來認定何某構成詐騙罪。因此,本案應當按民事糾紛對待,不應按刑事犯罪處理。

二、犯罪嫌疑人何某不構成詐騙罪。

1、負責拆遷丈量的工作人員在前來何某家丈量面積之前,與何某及其家人素不相識,何某根本就不可能與其勾結。

2、何某家天台上的鋼架棚即使不是全部在2007年之前建成,至少負責拆遷丈量的工作人員前來丈量面積時該鋼架棚是客觀存在的,該天台上的面積該不該丈量和補償,該補償多少,完全是由國土局及其負責丈量的工作人員決定,何某家無法左右,拆遷工作組為了趕拆遷進度而給何某多補償面積或何某要求多補償面積,雙方通過協商後便達成了安置補償協議,該協議也是屬於民事法律之中的合同關係,何某並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3、至於村上所出具的證明和證人證言均不是由何某虛構和偽造的。村上的證明是由村主任出具並加蓋了公章,其責任在村上的幹部,對此何某也無法左右,而證言也全部是由拆遷工作人員組織調查和製作的,並非是何某偽造的,其真實性應由國土局及其工作人員審查和認定,其責任也不在於何某。

三、何某家先後所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相差的補償面積和補償金額不能作為何某的詐騙金額,國土局與何某最初簽訂的安置協議上的補償面積、補償價款是由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自願達成的,而後面的安置協議上的補償面積及其價款則是何某在看守所被羈押後,何某的家人為了將何某從看守所取保出來,在一種心不甘情不願和被迫無奈的情況下才與拆遷工作人員達成的,所以兩個安置協議的相差補償面積187平方米及其補償金額324871元不能作為何某的涉案金額,況且協議前後某涉及何並未實際非法取得和佔有其相差的補償金款,如果真的按照起訴意見書的計算方式來確定其涉案金額的話,何某家讓步越多、要求補償的面積越小,何某的涉案金額就越大,其罪行就越重,顯然與我國的法律相違背,故以上金額324871元不能作為何某的涉案金額。

四、犯罪嫌疑人何梅在以前表現好,無違法犯罪前科劣跡,在案發後如實陳述,並能積極地配合公安機關查明本案事實,且其情節輕微,根據我國《刑法》“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原則,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何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某某市A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本案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同時,其承辦檢察官在與本辯護人交換意見後,採納了本辯護人以上的一些意見。

【律師小結】

拆遷工作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且工作複雜, 政府部門要多給人民群眾做疏導和善後工作,不宜用刑事手段來處理拆遷問題。否則,將有損人民政府的形象。

裁判結果

檢察院認為,何某雖然非法獲取的安置面積為187平方米,騙取週轉房費13494.96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但案發後,何某及其家人已將安置卡退還,並按照實有房屋面積和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國家損失已追回,其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在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何某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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