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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使用權房動遷同住人分動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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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拆遷糾紛】使用權房動遷同住人分動遷利益

原告陸明系被告齊喜的外甥,被告齊喜與被告彭培為夫妻關係,被告齊豐為雙方所生之子。

2010年5月因上海市合肥路某弄某號二層亭子間動遷,被告彭培與拆遷人簽訂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適用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協議約定房屋承租人為被告彭培,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人民幣70餘萬元,差額面積部分貨幣補償款人民幣16.7萬元,各項獎勵費人民幣45萬元左右。被告彭培購買了本市康佳路的房產兩套,貨幣補償差額人民幣13萬元由彭培領取。

通過到動遷組調查,查明係爭房產所在動遷地塊居住困難家庭設和表載明係爭房產承租人為彭培,戶籍人數為原告與被告四人,核定人數為六人,齊豐妻子和小孩未引進戶口。兩套康佳路房產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分別登記為齊豐、彭培和齊喜。

辦案思路及心得

訴訟過程中,法院採納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見,認為原告根據國家政策將戶口遷入係爭房產,在動遷過程中被列入居住困難家庭核定人數,作為動遷安置房的認定人數之一,且其未在本市享受過福利分房,故原告有權利享受動遷安置。

法院考慮到原告與被告共有動遷安置所購房不利於雙方矛盾解決,且係爭房產來自於被告彭培單位分配,原告未對動遷房取得做出貢獻,故酌情分得部分動遷安置款,做出瞭如上判決。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彭培、齊喜及齊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給付原告陸明人民幣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