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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辯護】曹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一案被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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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辯護】曹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一案被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案發前(即2014年3月20日),在網咖上網時將自己所在的成都某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不要他上班的事情告訴了朋友 “江某”後,“江某”便主動提議叫曹某某和他一起去騙該公司的錢。在案發當天(即2014年3月22日)早上7點40分左右,“江某”和曹某某一同去到了該公司,“江某”在該公司門外望風,曹某某則到該公司對即將交班的營業員李某謊稱:“是該公司的王總叫他前來上班”,李某便將其工作崗位交給了曹某某,在李某離開該公司之前,曹某某還退還了一位顧客所交的退房押金200元,曹某某在李某走後約10分鐘左右,便將該公司櫃檯上的4800元錢從該公司拿出與“江某”在該公司外會合,他們會合後便一起乘坐4路公交車到茶店子下車,在該站臺附近二人分贓,“江某”分得贓款2460元后,雙方便各自離開。2014年3月31日曹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成都市某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辦案思路及心得

【辦案經過】

1、我在接受委託後,首先建議曹某某的家人主動與受害人成都某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協商,爭取達成協議,儘量求得受害人的諒解。其次在接受委託的當天晚上不辭辛苦,坐火車去到成都,第二天一早便前往成都市看守所會見了曹某某。

2、在會見曹某某後,於當天下午去到了辦案的派出所,與案件的承辦人交換了意見。同時還去到了受害人單位,叫曹某某的家人積極、主動與受害人公司通過協商,最後達成了一致意見,曹某某一方退還贓款和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000元,由此求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也書面請求司法機關對曹某某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3、本辯護人在與案件的承辦人交換了意見後,又擔心承辦人對自己的口頭意見不引起重視,一回到達州,馬上向其案件的承辦單位(成都市某某區公安分局)書寫並遞交一份關於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律師意見書。

【律師意見】

一、本辯護人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時,據曹某某陳述本案還有另外一位別名叫“江某”的男青年參與了本次犯罪,在此,懇請公安機關儘快將其犯罪嫌疑人“江江”緝拿歸案,並追回其所分得的贓款2460元。

二、本案的涉案金額應當為4800元,而並非5200元。據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本人陳述,案發當天,曹某某在前去和成都某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員李某交接班時,李某將5000元的現金點給曹某某後,曹某某給一位顧客退還了退房押金200 元,而這一情況,公司的營業員李某當時也在場親眼所見並完全知情。因此,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隻拿走了該公司現金4800元,至於該公司領導王總稱在該公司櫃檯的另外一個抽屜裡面還有400元錢也被曹某某拿走了,對於這400元錢曹某某既不知情也沒有拿走;同時,成都某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明確規定了,公司的櫃檯上最多隻能留5000元人民幣,超過5000元的金額要放到公司的保險櫃,故這一點佐證了曹某某僅拿走公司現金4800元的事實。懇請公安機關予以查證、核實。

三、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案發前表現好,無違法犯罪前科劣跡,本次系初犯、偶犯。而曹某某歸案後,又委託其家人積極、主動退清了所有的贓款和賠償了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求得了該公司的諒解,該公司並書面請求司法機關對曹某某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其情節輕微,且認罪悔罪態度很好。在此,根據我國《刑法》的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有關:“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被害人諒解的,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建議司法機關對曹某某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最後感慨】 本案已劃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曹某某最終因不批准逮捕被釋放而獲得了自由。當我在接到曹某某的家人給我打來的感謝電話時,讓我感到非常的高興和無比的自豪,並讓我真正感覺到了在我國倡導“踐行群眾路線、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執法為民”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大意義所在!同時,也讓我在本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義”。

裁判結果

公安機關在將本案以曹某某涉嫌盜竊罪提請成都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過程中,該檢察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結合曹某某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並採信了本辯護人的一些意見。鑑於曹某某認罪、悔罪態度好,退贓、退賠積極,而被害人也給予了書面諒解,且其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檢察院最後對曹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