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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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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有何區別?

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有何區別

一是盜竊罪和詐騙罪的概念及構成要件存在明顯差別。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單位)佔有。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既遂的構成要件內容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二是盜竊罪與詐騙罪所採取的犯罪手段有所區別。盜竊罪和詐騙罪雖然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佔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但所採取的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表現為祕密竊取,犯罪分子採取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未發覺的手段、方法,將財物據為己有,如順手牽羊、深夜撬門扭鎖、公共場所扒竊的手段等。詐騙罪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常見的詐騙方法有編造謊言、假冒身份、偽造文書或者證件、塗改單據等,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後主動處分自己的財產。

三是在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產的情況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盜竊罪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詐騙罪是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如果不存在被害人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構成詐騙罪。受騙者在處分財產時必須有處分意識,即意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者佔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對於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我們可以根據一個案例來進一步的說明。

案情簡介:自2013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李某夥同被告人王某駕車先後竄至山東省萊蕪市、墾利縣、五蓮縣、沂水縣等地醫院,採用由其中一被告人將裝有冥幣的包丟在地上,另外一被告人撿到丟在地上的包後假裝與被害人分錢,後假裝丟錢的被告人以找回自己丟失的錢為由檢視被害人身上的錢,並趁機用事先準備的冥幣將被害人的錢調包的方式,在以上四地取得現金共計16980元。對於本案中,兩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定性問題,形成了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兩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兩被告人系實施欺騙的手段,騙取了被害人的錢財,應構成詐騙罪,而不是盜竊罪。

本案中,兩被告人犯罪行為究竟構成何罪呢?被告人李某、王某雖然實施了丟錢、分錢的欺騙手段,但是被害人並沒有因為被告人的欺騙手段想要處分自己的財產,即並沒有想用被告人的冥幣與自己的現金交換,而是被告人採取祕密的手段用冥幣調換了被告人的現金,因此本案兩被告人應是構成盜竊罪。

從以上的案例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點在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財物時的行為方式。若僅僅是祕密竊取,則構成盜竊罪;若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則為詐騙罪。本站為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