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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55W)

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行為人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獲取錢財的行為,而盜竊罪是指使用祕密的方式竊取他人錢財的行為,二者都是取財的行為,都是從他人處獲取錢財,但是這二者的區別在哪裡呢?在實踐中,很多人都不能正確區分這二個罪。現在本站將做一下幾點區別來為大家做參考。

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第一、犯罪客體不同。信用卡詐騙罪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權,而且還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屬於複雜客體;而盜竊罪侵犯的僅僅是公民財產權,屬單一的客體。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盜竊罪主要通過祕密竊取的方式獲得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往往處於被動狀態;詐騙罪主要通過欺騙的方式讓受害人自願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處於主動狀態。即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通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讓受害人自願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也處於主動狀態。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從上面的幾點當中我們可以區分出一個犯罪行為是盜竊還是信用卡詐騙,但是在實踐中,還是有一些行為不好界定,我們應當結合其他方面的因素,如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客觀行為等等來與案例結合分析。關於更多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分問題請找本站,我們將為您做更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