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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7.36K)

個人或者單位在生產產品的或者銷售產品的時候,在產品中參入與該產品無關的雜物或者摻入造假物品的、用假的冒充真的、用壞的冒充好的、或者用不合格產品冒充檢驗合格產品的。

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凡是涉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會被監察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定罪。

第一: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個人或者單位,所涉及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情形。該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都將會被追究刑事處罰。

第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尚未銷售的情形。雖然假冒偽劣的產品沒有被銷售除去,但是這批偽劣產品的貨物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該案件的涉事人員都將會被處以刑事處罰。

第三:假冒偽劣產品銷售的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但是已經銷售了假冒偽劣產品所涉及的金額在乘以三倍後,和並沒有銷售的偽劣產品相加,這兩個的金額總額合計超過十五萬元的情形。所涉及的生產人員和銷售人員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1.在產品中加入雜物或者是假冒物品,所明確表示出來的質量標準規定要求低於所能夠使用的是上述條例中所說的摻假、摻雜。

2.用假的冒充好的真的是指將不具有該產品使用功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實用功能的產品的這一行為。

3.用以次充好,是指以等級較為低檔的物品冒充高檔的產品或者用廢物零件拼湊組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該產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所規定的質量要求的。合格產品對上述無法確定的情況,案件所涉及的當事人應當委託法律法所規定有該權利的機構或者行政管理部門,選擇正規合法的產品檢驗機構對射擊的產品進行鑑定。

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名中的銷售金額:

是指該案件所有的涉事人員在出售偽劣產品後得到的全部收入,這一部分收入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屬於非法收入。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所涉及到的貨幣的金額是指靠違法生產或者是銷售偽劣產品的,按照假冒偽劣產品銷售的標準價計算的金額,如果涉及到的假冒偽劣產品沒有一個標準價的情況,監察部門或者是案件的執行部門可以按照與假冒偽劣產品類別相同的合格產品的市場價格一個平均價來計算涉及到的假冒偽劣產品案件中的貨幣金額。但是對於假冒偽劣產品的貨幣金額無法得到一個正確的確定的情況,案件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我國的《估價辦理法》中的相關規定,將假冒偽劣產品委託給正規的估價機構進行估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需要購買藥品的話,一定要多加註意,避免出現購買到假冒偽劣的藥品等情形,此時要認準相應的資質問題。如果發現,可以及時的加以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