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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2.89W)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是:

第一、由於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致使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第二、存在其他嚴重危害著人體健康的情況。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製、提取、儲存、加工炮製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製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製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製包裝材料、標籤、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銷售”。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刑法》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對於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害了有關藥品管理規定的情況,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