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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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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有什麼?

本罪的犯罪物件也屬於偽劣產品的概念範圍之內,所以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

但本罪由於其客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而獨立出來,並與之相排斥,故而在犯罪物件、犯罪客體及認定犯罪的標準上都存在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既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違法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的,應依《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規定,以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處罰。

這兩者的犯罪物件不同,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劣藥,後者的物件是假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屬於偽劣質產品的範圍,因此,其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存在一些相似之處。但是在犯罪物件,犯罪客體以及認定犯罪的標準方面存在差異。犯此罪的會受到更嚴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