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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8W)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後果嚴重的可能還會威脅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所以對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要進行嚴肅的處理。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那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這個問題。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這裡要注意的是: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效能的行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效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效能的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於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於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上文中,小編為您解答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是按照銷售金額以及貨物的價值來確定的,根據銷售金額、尚未銷售的金額、銷售金額與未銷售金額的總和三種情況來分別對不同的案件確定立案標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對於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所以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具體的刑事處罰還要根據當時的案件情況以及法院的審理結果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