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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9生產銷售劣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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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9生產銷售劣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9生產銷售劣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劣藥,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二、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充”屬於假藥,本條屬於假藥從重處罰情節)

②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物件的假(劣)藥的;

③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劣)藥的;

④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⑤生產、銷售假(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綜上所述,劣質藥在給人身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也是間接殺人的一種表現。如果藥對人體是沒有任何的傷害,並且該藥也不耽誤治療,那麼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會進行治安處罰,一般還要進行罰款,根據銷售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