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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7.57K)

一、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立案標準是: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構成要件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新增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由於劣藥一般比假藥的危害小,故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處罰是什麼?

1、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或者劣質藥品對於他人的生命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這本身也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的行為,因此我國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的的行為將處以非常嚴厲的處罰。如果確實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甚至是死亡的,不僅需要進行賠償還將接受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