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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1.85W)

怎麼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行為,屬於搶劫犯罪中比較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中的規定,此時對行為人的起刑點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判處死刑。因此,現實中對這樣行為的認定就是十分嚴格和有必要的。那究竟該怎麼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計程車上搶劫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二、入戶搶劫如何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一)入戶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執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現如今,大多數的犯罪都是有多個量刑幅度的,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當然就要在不同的幅度內進行處罰。對於搶劫犯罪而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就屬於其中比較嚴重的行為,因此《刑法》中給予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