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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搶劫的共犯如何認定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3.33W)

事後搶劫的共犯如何認定

搶劫罪在現實生活中的犯罪行為表現不是一成不變的,為了明確搶劫罪不同情況下的定罪以及量刑標準,幫助您瞭解搶劫罪方面的知識,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事後搶劫的共犯的相關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一、事後搶劫共犯的認定

事後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於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理論上,稱為準搶劫罪或事後搶劫罪。事後搶劫的犯罪主體、犯罪實行行為、犯罪的停止形態的判斷、共犯的成立均迥異於一般搶劫罪。在事後搶劫罪的共犯之中,倘若各共犯對事後搶劫罪具有事前的通謀及共同的行為,當然可以對各共犯論以事後搶劫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易發的還有事先並無通謀,行為人在他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以下簡稱:前行為)之後,於中途參與進來,在意思聯絡下,一起或者幫助前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的案件

1、在前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後行為人在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的基礎上,與其一起實施或者幫助、教唆其實施暴力、脅迫行為的情形。

2、事前僅有盜竊通謀而在外面望風的人,看到盜竊罪的實行犯在實施暴力、脅迫以便逃離之際,幫助其逃離現場的情形。

3、是在兩人僅有盜竊通謀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施盜竊行為的人,在中途獨立實施暴力、脅迫行為的情形。

二、事後搶劫罪的量刑標準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罪分別處罰

綜上,事後搶劫罪按照搶劫罪的法定刑進行處罰,事後搶劫罪的共犯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與實施的犯罪行為要相符,即按照行為人的參與程度進行量刑處罰。

事後搶劫罪是一種特殊的搶劫罪,雖然刑法對於事後搶劫罪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事後搶劫的共犯的認定依然是一個難題。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線上律師獲得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