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轉化搶劫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3W)
轉化搶劫怎麼認定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被稱之為轉化型搶劫。不要求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要達到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犯罪既遂標準,而是隻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有犯盜竊、詐騙、搶奪的故意行為,就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與行為人實施行為所取得的公私財產的數額大小無關。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對於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