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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中關於枉法裁決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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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中關於枉法裁決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仲裁法中關於枉法裁決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證明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也就是說,枉法裁決是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之一。仲裁員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背事實和法律,並且希望枉法裁決結果的發生,如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決;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決的;為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採信,或者故意對應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式,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決的。仲裁員主觀的故意性,目的的徇私性,行為的主動性是枉法裁決的本質特徵,而且與索賄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密切相關,相伴而生,與最終的仲裁結果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對枉法裁決行為的認定遵循的是證據法定原則和嚴格的證明標準。

二、枉法裁決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手段,我國仲裁法中對枉法仲裁有明文規定。界定是否枉法仲裁要遵守證據原,從仲裁人員主觀到客觀表現分析,如果故意違反規定,幹啥仲裁過程,導致裁決有誤的,可以認定存在枉法行為,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撤銷裁決的效力。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