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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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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1、法院對民事枉法裁判罪既遂的裁量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索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六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的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任何參與審判民事案件的司法職員,都不得實施偽造與按照有關的材料、證據等的行為,否則一旦由於此類違法行為的存在,才導致事人及其親屬自殺,那麼此司法職員就涉嫌犯了民事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