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中關於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規定,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六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有關行政處罰的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汙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洩露國家祕密或者審判工作祕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亂紀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尤其是法官,在依法審理案件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辦理相關情況,如果存在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是侵犯了國家司法系統的權威,並造成了案件的法律適用錯誤,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