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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裁決不公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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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如果仲裁裁決不公正怎麼辦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義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二、哪些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第一,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糾紛。

第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第三,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第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第五,智慧財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與商標許可證使用合同糾紛、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糾紛等。

第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買賣、委託買賣、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和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第七,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船、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第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等糾紛,財產侵權及其他非合同糾紛。

綜上所述,如果自己遇到這個仲裁裁決不公平的話是可以申請的話,要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的,但是具體能不能撤銷掉的話是要看相關人民法院稽核過資料之後以及判定過情況之後才會考慮是否能撤銷裁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