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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仲裁 閱讀(1.91W)
不服勞動仲裁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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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

這位朋友問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由此可見,你如果僅對程式置疑,可以提供證人證言證實孫某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從而主張撤銷該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