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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仲裁 閱讀(2.7W)

一、對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對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對仲裁裁決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再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仲裁裁決也是仲裁庭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並在審理終結時所作出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書面決定。作出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後程式,在實體上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裁判,在程式上標誌案件的終結。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作出裁決是仲裁程式中至關重要的程式。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包括哪些?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 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因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4、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現實生活當中,仲裁程式是屬於解決爭端的一種方式,當然了,如果當事人對於勞動仲裁部門所作出的仲裁決議並不滿意,其實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來提起訴訟活動的,這是法律允許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