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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提出仲裁異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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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仲裁裁決後提出仲裁異議怎麼辦?

仲裁裁決後提出仲裁異議怎麼辦?

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裁決異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裁決或者提起訴訟。對一般民事仲裁,按雙方協商達成的仲裁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不存在管轄權異議問題。對於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管轄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對管轄異議被駁回的,應當參加仲裁,對裁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

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裁決作為仲裁部門行使裁決權的重要方式,對於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為進行合法的處理,但如果當事人認定該仲裁裁決的決議存在錯誤的,那麼是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來訴訟處理的, 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