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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多少天內作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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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仲裁裁決多少天內作出有效

撤銷仲裁裁決多少天內作出有效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如果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法定程式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為了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裁決書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4、裁決的結果及費用的負擔;

5、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以上規定進行了歸納,調整為: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三、仲裁裁決的種類有哪些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訪問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最後,仲裁也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這種解決案件的方式比較快速,一般情況下仲裁裁決的方式有:先行裁決、最終裁決、缺席裁決和合意裁決,這些分類都是針對不同的仲裁庭情況做出的處理方式,這樣可以很大程度加快仲裁案件的處理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