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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的效力有什麼

仲裁 閱讀(2.3W)

一、撤銷仲裁裁決的效力有什麼

撤銷仲裁裁決的效力有什麼

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完全否定仲裁裁決效力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該裁定提出異議。仲裁裁決被依法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撤銷仲裁的有關程式

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於仲裁程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正當行為,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有嚴明的流程規定。以下是具體的流程:

1.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程式的啟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2.依法組庭組成合議庭,對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情形進行審理

3.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對於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銷。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則實行“逐級報告制度”駁回申請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決的重新仲裁,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撤銷仲裁裁決的效力有如果仲裁機構作出撤銷仲裁的決定的話,那麼之前所作出的有關裁決書就會完全失去其法律效益。並且在進行撤銷仲裁裁決以後,當事人是不能夠對於該決定提出有關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