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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仲裁裁決的機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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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仲裁裁決的機構是什麼?

執行仲裁裁決的機構是什麼?

執行仲裁裁決的機構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生效後與人民法院的判決一樣具有效力。但是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執行程式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當被執行人在國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裁決的承認及執行。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由於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級別管轄,因此,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其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其次,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檔案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最後,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綜上,當事人為了解決糾紛而請求以仲裁的形式得到了法律認可的文書憑證,在要求對方執行無果之後就可以去法院請求國家強制力的幫助,但是當事人必須要想法院提交與仲裁相關的完整資料,經過稽核後才會由法院出面將相應事項執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