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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仲裁 閱讀(3.25W)

一、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勞動仲裁勝訴後,只要對方未提起訴訟,該裁決已經生效。

而對方拒不履行裁決義務,你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影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範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執行文書包括髮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執行程式是民事訴訟程式的最後階段。

二、勞動仲裁如何執行的?

1、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不予執行的情形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等。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下達之後,半個月內雙方沒有異議的,該裁決生效,應按照裁決決定執行。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該按照規定履行義務。被申請人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該裁決事項不在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內,經合議庭稽核,可以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