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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中從犯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7W)

在當今社會上,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犯罪事件,甚至還有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比較常見的就是故意滋事,就是會有一些人不知因為何種原因找麻煩,比如說打架,辱罵等行為。既然是犯罪,就有可能會有從犯,那麼,尋釁滋事中從犯怎麼認定?

尋釁滋事中從犯怎麼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

二、尋釁滋事罪從犯如何處罰

對於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這就是尋釁滋事中從犯的一些認定標準了,即使是從犯也是參與了犯罪的,那麼既然參與了犯罪,就要受到刑事懲罰,區別只是承擔責任的大小罷了。但是隻要當初能夠忍住一些衝動,不去犯罪,這些刑事責任也是不用再去承擔的。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一定要有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