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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視聽資料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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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的視聽資料如何舉證?

民事訴訟的視聽資料如何舉證?

民事訴訟的視聽資料舉證方式主要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應包括錄音錄影資料、電腦儲存的資料和電視監視資料三大類。

雙方當事人有民事糾紛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打民事訴訟官司,其實就是打證據,想要自己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援,是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的。

錄音錄影資料,是指用現代科技的手段將聲音、影象如實的加以記錄,通過該記錄的重放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電腦儲存資料是指通過計算機中儲存的資料和資訊,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電視監視資料是指對特定人或物通過電視監視手段所獲得的圖象和聲音,並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

人民法院釋出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二、視聽資料與書證和物證的區別是什麼?

(1)視聽資料與書證。

視聽資料與書證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相同之處在於它們都以一定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區別在於,首先,書證是以書面文字形式記載的思想或者行為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主要是以音響、影象、資料來反映案件的內容的。但是,並不能否認的是視聽資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內容,但絕不是單純的用文字和符號證明案件事實的;其次,書證是以靜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則是可以動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其具有生動逼真的特點,書證則無可比擬。

(2)視聽資料與物證

物證是以外部特徵證明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是以資料中的內容發揮證明作用。雖然,都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但作為單獨的一種證據,兩者又有著明顯的區別。物證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態、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狀、規格、質量、特徵,但卻是以科技手段為載體的再現。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符合法定條件的視聽資料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中一種單獨的證據種類,它對於民事案件的審判具有其他證據無法替代的優越性,但又存在著易被偽造、篡改的缺陷。視聽資料的取得必須合法,合法收集到的視聽資料要與案件有關聯性,對視聽資料的使用要嚴格依法審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