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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反訴舉證期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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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反訴舉證期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反訴舉證期如何規定的?

被告反訴的,被告需要提供證據支援其主張,所以反訴案件也是有舉證期限的,反訴人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二、民事訴訟反訴的特點是什麼?

所謂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活動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了一種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為了抵銷或併吞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一種反制訴訟行為,它的對稱是本訴,即已經開始的原訴訟。反訴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反訴與本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性。

一般而言,本訴的原告則是反訴的被告;反訴的原告則是本訴的被告,第三人無反訴權,其訴訟地位仍然不變。

2、反訴請求是獨立的。

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是互相牽連,又各自獨立的兩個不同的訴訟請求。反訴請求是實體上的請求,不同於反訴、反駁;反訴是程式上的請求,是起訴的特殊形式,能夠在一定條件下引起訴訟程式的發生或變更;反駁是抗辯的一種方式,即對程式或實體上的請求予以否認或不予認可,不能引起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或變更。

3、反訴具有給付內容且能抵銷、吞併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功能。

本訴與反訴是兩個既相似又有區別的審判程式,兩者又都是給付之訴,即可以合審理,這樣既能簡化訴訟程式,又能節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訴訟案件中如果原告提起訴訟後,被告依法提出反訴申請的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需要提供證據支援其主張,並且在限定期限內提供人民法院進行認定,所以反訴案件也是有舉證期限的,反訴人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