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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期過了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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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過後,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一般不再採納,除非有新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當事人的舉證是有舉證期限的,就舉證期限而言,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後經法院認可,也可由法院指定。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材料,沒有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舉證期過後,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一般不再採納,除非有新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民事訴訟舉證期過了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超過舉證期限後,如是新的證據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做了細化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和一百零二條採取綜合考慮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是否具有客觀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期提供證據、證據是否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因素,確定是否採納逾期證據。

民事訴訟舉證逾期的,此時是需要原告或者是被告需要向法院解釋逾期舉證的原因,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而被告逾期的舉證內容採納與否決定權在於法院。所以在舉證時限內難以完成舉證責任的,最好能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時限的申請,避免逾期舉證情形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