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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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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如何舉證?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如何舉證?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奉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只有在當事人不能收集時由法院承擔舉證責任以及在侵權案件中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並加以證明。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此規定的意思是: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

二、簡易程式的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式那樣嚴格,按照程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三、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無大爭議,只是各自堅持已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額不大的其它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縮短辦案週期,儘快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法律規定一些簡單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