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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調查的原則是什麼

證據調查 閱讀(7.19K)

一、民事訴訟證據調查的定義

民事訴訟證據調查的原則是什麼

在訴訟法與證據法領域,證據調查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概念。從活動的內容與目的上看,證據調查既可以指形式調查,也就是我們通常所指的證據的收集(證據保全也可視為一種特殊的證據收集形式);也可以指實質調查,即證據的審查與判斷。而從活動的主體上看,證據調查既包括了法院的職權活動(包括形式調查與實質調查),也涵蓋了當事人為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所進行的證據收集活動(僅指形式調查)。

二、證據調查的原則

1、證據調查合法性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證據調查的合法性是傳統的證據學理論強調的證據調查的首要原則,它也是訴訟證據合法性的基礎。首先要求證據調查的主體要合法。我國民訴法並沒有就證據調查主體作出明文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0條之規定,即“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並結合民事訴訟實踐,證據調查主體合法至少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法院調查證據時只能由法院的工作人員親自進行(實務中多為本案主審法官與書記員);(2)證據調查須由兩名以上法官共同進行,而不能由一名法官單獨進行。

2、證據調查及時性的制度化保障

證據調查的及時性是傳統的證據學理論強調的證據調查的另一個原則。事實上,訴訟過程中時間的流逝還是影響司法裁判公正性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主要是因為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本身就是一些事實,要通過一定的實物或者人的陳述表達出來。一般說來,離民事糾紛產生的時間越近,那些能夠反映民事糾紛真相的實物就越容易找,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記憶越清晰。相反,時間拖得足夠長的話,證據就有可能滅失,證人也有可能失蹤或死亡。因此,為了在最大限度內減少錯誤的風險,程式正義要求必須確保在證據仍然“鮮活”時進行審判。

3、證據調查的全面性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從一定意義上說,也包含有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收集證據的精神。

以上是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調查的定義和原則是什麼的解答,證據調查是為了確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有事實根據的,不是虛假的,也要確保證據是合法的,可以作為案情判決的依據,同時法院還要及時地進行證據調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