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民事訴訟中法院證據原則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9W)

一、民事訴訟中法院證據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法院證據原則是什麼

1、依法取證原則。

調查證據必須依法進行,採取法定形式。以一切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取證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據材料,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

2、及時取證原則

民法院進行證據調查時,應在合理期間內進行,以免隨著時間推移證據被破壞或者滅失,對於難以儲存和固定的證據材料,需要採取相應措施進行保全。

3、全面取證原則

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應該在中立客觀的立場,對於需要調查的證據儘量全面調取,以求充分還原事實。對於案件的認定在當事人條件所限無法調查時,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有權利要求相關機構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物證

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汙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電腦儲存的資料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6、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筆錄

勘驗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上述內容對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調查原則進行了說明,這其中包括了規定調查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不能違法調查證據,否則證據很可能不予採納。並且在調查證據時應該及時的取證,以免因為時間的推移導致證據消失或者失去法定效力。